AALD章程

亚洲照明设计师协会(AALD)章程(试运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名称:亚洲照明设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英文名称:Asian Association of Lighting Designers

英文名称缩写:AALD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亚洲国家及地区从事照明设计及相关专业的人员自愿参加并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专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
遵守当地法律和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联络亚洲各国、各地区照明设计师,加强会员间的友好联系与学术交流,促进照明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照明设计水平,推动照明设计及相关领域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与继续教育,为繁荣和发展亚洲照明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注册(登记注册证号:50353635-001-3-11-4),依法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团体的支撑单位:

本团体的支撑单位为广州仰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Unit A (RM39) 3/F, Cheong Sun Tower, 116-118 Wing Lok ST Sheung Wan, Hong Kong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辰悦路26号保利参悦广场B塔1211室 (邮编51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之业务范围:

1 联系组织国际、地区之间的照明设计会议,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展览、竞赛等活动;普及照明设计科学知识,发挥咨询顾问作用;

2 维护会员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倡导公正、公平;

3 协助照明设计行业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对照明设计行业管理、政策、法规提出咨询意见;

4 组织会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

5 向各会员推广应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促进环保节能,提高效益;

6 推动照明设计人才培养,满足行业发展要求;

7 组织、编辑、出版本团体内部刊物及教材;

8 承办国际、地区之间及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事项;

9 与其它相关行业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个人会员:
学生会员、会员、高级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2 在照明业务领域内从事相关工作;

3 愿意与本团体建立联系与合作,支持本团体活动。

 
第九条  会员条件:

 

1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学生会员:

(1)在国家或地区官方认可的教育机构(如技术学校、美术学院、综合性大学等)学习照明设计或相关设计领域的优秀学生;

(2)[学生会员]毕业后如继续从事照明设计相关工作,可以申请升级为[会员]。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会员:

(1)从事照明设计,相关领域设计(如:城市规划、建筑、室内、景观),照明科研教育或相关艺术领域等工作;

(2)具有照明设计及相关专业学历证书;
(3)有良好的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者;具有中级设计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持国家中级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者(或同等学历者)优先考虑;
(4)至少近1年内参加过本团体组织的线上/线下活动,热心行业公益。

 
3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高级会员:

(1) 从事照明设计,相关领域设计(如:城市规划、建筑、室内、景观),照明科研教育或相关艺术领域等工作;

(2)至少具有10年的照明设计领域相关经验,职级为高级设计师或以上,或者职称为副高级或以上;持国家高级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者(或同等学历者)优先考虑

(3)申请人在本团队或照明设计领域有突出的表现,或者在公共影响、社会贡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申请人近3年内主导的项目获得国际奖项者优先考虑(包括但不限亚洲照明设计奖“优异之光”及以上获奖等级),或者在照明相关学术领域的研究、教育等方面取得显著成就;

(4)至少近3年每年都参加本团体组织的线上/线下活动,热心行业公益;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入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代表作品、推荐信等资料(具体资料详见会员申请表);

2 由秘书处初审资格、验证;

3 本团体成立会员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从常务理事会中选举三位常务理事担任,承担但不限于对本团体会员的审核工作;

4 会员委员会对学生会员、会员进行终审;资深会员由常务理事会进行终审,须得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通过终审,并由秘书处确认;(此条不适用于已加入本团体的人员)

5 对批准入会者由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单,待收到照片和入会会费后(会费收取只适用于团体会员),授予会员证书并登记入册。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 参加本团体所举办相关会议、活动;

2 对外使用本团体会员名称;

3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学生会员不具有选举权、罢免权、表决权;

4 享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

5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6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 有提请本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8 可参与本团体组织的职业发展和继续教育;

9 可参与本团体组织的照明设计的相关奖项;

10 可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有关合同、格式和职业商务标准等以服务为导向的信息;

11 可获得本团体定期邮寄的期刊及相关资料;

12 享受与其它会员互相交流的机会。

13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团体会员应尽下列各项义务:

1 遵守本团体章程及各项决议;

2 按时缴纳本团体会费;

3 完成本团体下达或交办的任务;

4 维护本团体的声誉和合法权利;

5 提交与本团体开展的活动相关的研究成果和资料。

 

第十三条  凡本团体会员若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经审查属实,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1 违反本团体章程或决议者;

2 损毁本团体声誉者;

3 团体会员不依规定时间缴纳会费,给予警告,连续一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4 违反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触犯法律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交回会员证书;凡丧失会员资格,所缴各项费用概不退还;如重新申请入会,须补缴之前所欠之会费等费用后,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始得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2 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3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每2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两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对会员大会选举出来的下一届常务理事做最终决议;

3 选举和罢免主席、秘书长;

4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 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7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8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9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 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

11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一条  决议须得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情况,可由主席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主席、秘书长每届2年,可连选连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亚洲国家或地区国籍人士;

2 在其所在国家和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现阶段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定期听取秘书长汇报工作并做指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分支机构、法人代表、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理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任。

1 丧失会员资格者;

2 提出书面辞职者,并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准许其辞职;

3 有重大不当行为,经会员大会决议令其解职者;

4 被罢免或撤免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按章收取团体会员会费收入;

2 社会捐赠;

3 政府及企业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章程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会员费收取标准须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登记管理机构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务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秘书处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